關于國際單邊主義的好句子匯聚60條
關于淺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論文
【第1句】: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學說與評價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關系的爭論,追根溯源可以用兩個問題進行總結: 【第1句】:兩者之間是否為同一法律體系?
【第2句】:兩者何者優先,亦或者是兩者是互相獨立的,不會產生何者優先的問題? 對于這兩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學說上出現了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論點。
( 一) 一元論
一元論的堅持的觀點是兩者屬于一個法律體系,而在效力等級上又分為兩種理論: ①國內法優先說。②國際法優先說。
【第1句】: 國內法優先說。
國內法優先說包含了兩種說法,一種是國際法從屬說,即國際法的效力來源于國內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僅僅適用于一國的對外關系當中。另一種說法則是:國際法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現。因為每個國家都有著絕對的主權,其有權利決定與各個國家制定何種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完全是考慮到自己的國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國內的法律為轉移,同時,國家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利因與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為由,不履行自己應該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
【第2句】: 國際法優先說。
提倡這種學說的凱爾森認為兩者的主體都是個人,其調整對象是個人的行為,雖然國際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行為,但一國的行為是可以還原為代表該國的個人的行為中去,同時,在法律淵源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法律淵源同是習慣和條約,雖然兩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體系,即凱爾森認為兩者屬于相同的`法律體系。同時國際法的的效力范圍不受限制,但國內法的效力范圍則是受限制的,因為只有這樣,各國的國內法才能同時有效,另外,如果國內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圍,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國際法。進而也就推導出國際法的職能就是將各國的國內法的效力范圍予以限制。同時他還提出“基礎規范”這一概念, “基礎規范”實際上是一種“約定必須遵守”的傳統道德性準則,而這種“基礎規范”則直接賦予了國際法的效力,最后國際法又賦予了國內法的效力。所以不管是從法律的效力來源還是法律的適用范圍,國際法總的來說都要優先于國內法。
【第2句】: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實踐
( 一) 國際法中適用國內法的實踐
國內法從國際法的制定之初就在不斷地影響著國際法,具體表現在羅馬法對國際法的影響。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吸取了羅馬法中的相關內容。隨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發展,在國際法層面上適用國內法表現出了國際組織對一國國內法的態度。就現實情況來看,這種表現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第1句】: 國家不以國內的法律作為違反自身國際義務的根據。在一國做出承諾的國際條約中,國家應當遵守自身的義務,當不履行自身的義務從而引起國際法上的法律后果時,即使一國的行為在其國內法管轄范圍內是合法的,但在國際上仍是非法行為,仍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镜?句】: 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不得將自身的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法之上并強行要求其他國家遵守。這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國際上盛行的單邊主義,同時也是國際法上尊重國家主權,不干涉國家內政原則的要求。
【第3句】:結語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問題的討論為解決國際法與國內法適用中的沖突奠定了理論基礎,隨著世界各國之間聯系越來越緊密,人們就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的研究方向也由其中的差異性轉變為其中的聯系。結合國際上的理論學說,以及各個國家對國際法的實際應用的實踐,在實際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時,我們要把握以下原則:
( 一) 兩者間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
從適用主體,適用范圍以及適用的目的來說,兩者的差異是顯著的。所以在其各自的領域中,并不會存在孰高孰低的問題,一國不能使其本國的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法之上,隨便修改國際法規則,同時也不允許將其本國的法律強加于他國的法律之中。當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時,當然要適用由國家間達成合意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當一國不遵守這些法律規范時,自然要承擔國際上的法律責任。
( 二) 兩者之間聯系密切,互相補充國際法產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利益,國際法是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對外政策的集中體現。
隨著國際間各國交流越發密切,其中的利益關系也越發緊密,自然會需要一種強有力的規范來來約束各國行為,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前提下,促進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盡力維護和擴大每個國家的利益。同時,國內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一國內部利益,外部利益與內部利益能夠達到相互平衡與協調,是一國能夠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所在。所以可以說,在國家利益方面,兩者是相互貫通,互補互助的關系。
( 三) 積極面對兩者之間的沖突
探尋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兩者之間沖突規范的出現,而在實踐中兩者在某些具體的法律規范上必然會存在沖突。但是,當沖突出現時,在一國已經對有沖突的條約申明保留的前提下,此國際條約便不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也不存在為違反此條約而承擔國際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但如果一國已經同意加入某國際條約,則必須要按照“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嚴格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當事國不能以本國的國內法作為其不履行職責的借口。此外,一國還要及時修改國內法律法規,或者及時發布權威性的司法解釋,使本國法律與已經簽署并認可的條約規定相符合。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只有堅持以上原則,才能正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解決兩者間的沖突,保證兩者正確合理的適用,維護本國利益,促進世界各國關系和平健康穩定發展。
關于國際法論文的文章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國際法論文6000字。
仲裁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一項協議,一經有效訂立,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拘束力。對于當事人和法院而言,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阻止當事人就協議范圍內的爭議提起訴訟和排除法院對該爭議行使管轄權的效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后都能嚴格遵守,依約將協議范圍內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但在實踐中,也常有一些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后反悔,無視或違反仲裁協議中的約定,在對方當事人提起仲裁之前,甚至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中止訴訟程序,甚至命令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以強制執行仲裁協議,為仲裁協議的有效實現提供支持。本文擬從法院支持仲裁協議的角度,就訴訟程序的中止和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協議等問題作一些研究和探討,并在此基礎上重新審視和剖析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對促進我國相關立法及實踐的發展和完善有所啟發和助益。
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提起訴訟,法院應拒絕受理或中止訴訟程序,以支持仲裁。但是,法院是應主動中止訴訟程序,還是只能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中止訴訟程序,以及法院基于何種理由中止或拒絕中止訴訟程序,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確的問題。
根據仲裁國際立法、國內立法以及實踐,一方當事人就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提起訴訟,只有在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執行該仲裁協議的請求時,法院才能中止訴訟程序。換言之,法院一般只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訴訟程序,而不主動依職權中止訴訟程序。在起草1958年《關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過程中,英國代表曾經建議,法院不僅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而且可以自行決定將爭議交付仲裁。英國的建議遭到了以土耳其、以色列為代表的多數國家的反對,他們認為,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愿意將爭議交給法院審理時,法院不應享有強制仲裁的權力。最后,《紐約公約》采納了當前的條文,不允許法院自行中止訴訟程序。
不允許法院主動依職權或自行中止訴訟程序,無疑是有其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的。因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既然當事人有協商訂立仲裁協議,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的自由,那么當事人也應有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仲裁的自由,只要他們彼此之間能就此達成一致。一方當事人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而提起訴訟,已表明該方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意愿,另一方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援引仲裁協議就法院的管轄權提出抗辯,而是實質性地參與訴訟,進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則亦表明其對仲裁協議的放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已通過其提起訴訟和參與訴訟的行為,默示地達成了放棄仲裁協議的一致。對此,法院理應予以尊重,并及時行使其已經合法取得的.管轄權 ,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否則,將可能陷當事人于打仲裁不愿、打訴訟不能的尷尬境地。
當事人以仲裁協議的存在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法院是否準許,往往還需視仲裁協議及當事人的有關情況而定。例如,在仲裁國際立法、國內立法以及實踐中,通常會有關于仲裁協議不是無效的、失效的、不可執行的 ,或申請方當事人未實質性地參與訴訟程序 等方面的要求,否則法院可以拒絕當事人的請求,而繼續訴訟程序。在有的國家,還曾有過區分國內仲裁協議和國際仲裁協議,適用寬、嚴不同的標準來決定是否中止訴訟程序的做法。這一方面,英國在1996年以前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以下將重點進行論述。
(一)依國內仲裁協議裁量中止訴訟程序
英國傳統的仲裁法中曾有所謂法院管轄權無處不在、無所不及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不得借助于意思自治原則,以仲裁協議的形式剝奪法院的管轄權。凡仲裁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員是雙方唯一的和最終的裁判者等條款,在英國法上都被認為是無效的。以后,英國在司法實踐中雖一般不主動干預仲裁,但在法律上仍不愿意承認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的作用。
英國《1950年仲裁法》頒布后,英國在限制仲裁協議的效力方面雖然有明顯放松,但仍然很不徹底。主要表現在區分國內仲裁協議和國際仲裁協議,適用不同的標準決定是否中止訴訟程序。這種區分在其后的《1975年仲裁法》中進一步得到了強調,并一直延續至《1996年仲裁法》生效實施前。
根據《1950年仲裁法》 ,如果當事人援引一項國內仲裁協議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是否準許,法院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通常須具備以下幾項條件,當事人的請求才可能得到滿足:(1)爭議事項是屬于仲裁協議范圍內的;(2)被告除出庭外,沒有提出(實質性)答辯,也未采取其他步驟;(3)爭議的問題不依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充分的理由;(4)請求中止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已準備并且愿意進行仲裁。其中,爭議的問題不依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充分的理由這一條件中的彈性措詞,為法院認定是否存在拒絕中止訴訟程序的充分理由,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從而使得訴訟程序的中止充滿了不確定性。
(二)依國際仲裁協議強制中止訴訟程序
如果當事人援引一項國際仲裁協議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法院一般須予強制中止,而不擁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權。這既是英國所強調的尊重國際商業合同中的仲裁協議的政策的體現,也是英國依《紐約公約》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要求。根據《1950年仲裁法》及主要體現《紐約公約》內容的《1975年仲裁法》, 除非仲裁協議無效(null)、失效(void)、無法執行(inoperative)或不能履行(in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或者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沒有應依該協議提交仲裁的爭議,法院不得拒絕中止訴訟程序。
對于仲裁協議無效、失效、無法執行一般比較容易認定,但是對于何謂不能履行,則往往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雅諾什?帕克齊訴亨德勒與納特曼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由于貧窮,需要司法救助,因而請求法院同意繼續訴訟,因為這種救助是仲裁所無法提供的。此外,他也不具備依有關仲裁規則支付必需的保證金的能力。因此,他提出仲裁協議是不能履行的。但法院裁定,這屬于一方當事人的實際困難,不屬于仲裁協議不能履行。對于國內仲裁協議,原告的貧窮和他對司法救濟的依賴,是可能說服法院拒絕中止訴訟程序的,尤其是在所稱的貧窮是由于被告違約造成的時候,否則原告就不會有挽回局面的機會。但是對于國際仲裁協議,這卻不是一項有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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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際法的論文
國際法,主要是指國家之間的法律,以下是專門為你收集整理的關于國際法的論文,供參考閱讀!
摘要:網絡戰的特征與傳統站的特征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網絡戰對當代的國際法存在著一定的挑戰,因此需提出相應的措施,以此來完善國際法與國內法相關的信息,完善相應的信息能夠有效的保障我國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擊。
關鍵詞:國際法;網絡戰;我國;應對策略
在所有領域中,軍事領域的高科技是最為集中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信息技術在各個領域均得到了有效的應用,其中也包括了軍事領域,進而誕生了網絡戰,不僅使得軍事理論得到了改革,也引發了國際法當中的諸多問題,突顯出了發來的滯后性。武裝沖突法主要是對戰爭進行規范的一種手段,運用法律的方式來保護受難者,該法反映出了人們對戰爭的反省,并且該法在解決戰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當前,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平衡軍事需要以及遵守國際法。因此,如何完善國內法與國際法成為了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1句】:網絡戰的國際法概述
(一)網絡戰在國際法上的形式及定義網絡戰屬于一種新型的作戰方式,目前,國際法還未對網絡戰的定義進行統一,由于網絡戰類型的發展較為迅速,其定義也在不斷變化。
【第1句】:國際法上網絡戰的定義網絡戰屬于一種網絡的攻防軍事行動,主要是指利用相關技術來對敵方的網絡信息系統進行打擊及摧毀,但又不會影響自身的信息系統運行。社會在高速的發展,網絡戰當然也在不斷的得到更新,其已經成為了殺傷力最大的一種作戰形式,若網絡戰與火力戰進行結合,能夠發揮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為這點,世界各國都在組建自己國家的網絡戰不低,增強自己國家的.作戰能力。在20世紀九十年代時,美國率先提出了以網絡為中心的戰爭,并在一些軍事行動中動用了此種技術,例如在對阿富汗進行打擊時以及伊拉克戰爭中。目前,網絡戰在世界各國中均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應用。
【第2句】:國際法上網絡戰的形式當今,全面的網絡戰中還沒有在整個世界發生過,依照現有的理論和形式對網絡作戰進行分析,可將網絡戰劃分為三種形式:
(1)秘密行動。類似于間諜,網絡作戰中,秘密行動作戰方式最為常見,目的是收集和竊取他國的資料;
(2)小范圍的網絡戰爭。對敵方使用公開性的手段對其進行網絡攻擊,摧毀其網絡信息系統,攻擊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業金融等,此種形式的破壞力相當于實際的活力戰爭所產生的經濟破壞。
(3)運用網絡和實際結合的打擊方式。如今,戰爭的手段不斷像計算機和數據方面發展,并且在通常會議網絡為作戰基礎,這也使得活力站進去了一個新的階段。利用網絡和火力的相結合,使得殺傷力最大化,從而摧毀敵方。網絡戰所攻擊的目前涵蓋了計算機、防空網以及雷達網等方面。在美國對伊拉克進行軍事行動前,美軍就利用網絡攻擊將伊拉克軍隊的防空系統摧毀,使其防空系統屬于癱瘓狀態,進而為美軍的軍事行動創造機會。同樣,在美國對北約進行軍事行動中,也是利用了網絡作戰的優勢,利用計算機病毒對北約的計算機網絡進行攻擊,使得北約的信息系統無法正確操作,進而為美國軍事行動提供機會,以達到摧毀敵軍的目的。
(二)國際法上網絡戰的主要特點網絡戰與傳統戰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的特點上,如下:
【第1句】:即時性與非接觸性存在差別在傳統的戰爭中,如若要開戰,則能很明顯的發現諸多跡象,例如軍隊調動以及火力集結等,而網絡戰就很難發現其開戰前的相關準備,世界各國在各個時間內均有可能會受到其他國家的網絡攻擊,并且攻擊者在發動進宮后會迅速的撤離,抹掉痕跡,很難被發現,網絡作戰的即時性在這點上得到了體現。傳統的戰爭地點可能是在某個國家,也可能是在某個地區,但網絡戰的戰爭場地是在網絡空間內,網絡戰不會受到地域或時間的影響,因此跨國性是網絡戰具有的特性,雙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戰中,也沒有交集點的存在,充分體現出了網絡戰的非接觸性。
【第2句】:難以鎖定網絡攻擊者被攻擊方因遭到攻擊而產生損失在網絡戰中經常發生,如若被攻擊方想發動反擊時,就必須對攻擊方的身份進行確認,但是在網絡的空間內,很難對攻擊者的確切位置進行確認,無法確認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如若單單只通關IP地址的顯示來確認攻擊者的身份則顯得缺乏技術??鐕粽卟粏螁沃豢缭揭粋€國家來進行攻擊,有時甚至會跨越多個國家,只需在一個國家內租用一個服務器即可實行攻擊,甚至利用這臺服務器進行轉國攻擊,這就使得被攻擊者很難發現攻擊者的來源,不能對其位置進行確定。
【第3句】:作戰雙方的網絡戰能力具有非對稱性在國際網絡戰爭中,每個國家的軍事力量都不同,存在著差距,但網絡戰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擁有一定網絡戰爭能力的國家很可能對信息大國進行攻擊。隨著信息時代的不斷進步,很多黑客已經接近正規部隊的作戰能力,因此,網絡作戰能力在不同國家中具有非對稱性。如北約對南聯盟進行空襲時,南聯盟軍隊就利用網絡攻擊對北約的信息網絡進行了攻擊,使得北約的信息網絡處于癱瘓狀態,拖延了北約的空襲。
【第2句】:基于國際法視角我國應對網絡戰的對策
(一)遵守國際法規,避免陷入被動“條約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一條基本原則。目前,我國已經批準加入了國際法戰爭法公約,但少數對我國主權有危害的國際法公約和條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時我國秉著嚴格遵守國籍法規條約的原則,以免自己在戰爭中陷入被動。中國應對現代網絡戰對國際法的遵守主要表現如下:
【第1句】:戰爭權運用只有幾種特殊情況才能動用武力,這是國際法的規定。我國堅持非特殊情況絕不先發動網絡攻擊。
【第2句】:區分打擊目標我國嚴格遵守“軍事必要”原則,面對更具挑戰的未來的網絡戰爭,我軍一定要正確并且嚴格的區分網絡用途,軍用網絡、民用網絡一定要區分好。民用的網絡是民用設備,要受到國際法的保護,要避免遭到攻擊。無論用任何形式對民用網絡進行破壞,其行為都是違法的,必須受到相關國際法制裁。
【第3句】:保護中立國在網絡戰中,我國絕不會肆意擴大網絡戰爭范圍,謹慎選擇作戰目標,不會對中立國家的網絡進行主動攻擊,也不通過利用中立國家來攻擊其他敵方。
【第4句】:使用正確作戰手段國際社會最為深惡痛絕的作戰手段就是背信棄義,隱蔽性是網絡作戰固有的特性,欺騙性較強是網絡作戰具有的特點,所以,網絡作戰手段需要不斷的規范。在網絡作戰中,迷惑對方,誘使對方輕率行動的手段和作戰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設置虛假情報、虛假目標、虛假偽裝等等。但是絕對不可以用聯合國際組織做掩護,將自己的攻擊行為偽裝成聯合國組織或費交戰國的行為。
(二)參與制定適用于網絡戰的國際法條約在現代戰爭的發展十分迅猛的當下,國際法和戰爭法已經嚴重滯后,網絡戰就更加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所以,立法問題在針對于網絡戰方面迫在眉睫。因為極少數發達國家掌握了網絡互聯網的核心技術,所以,他們很有可能對國際社會網絡法的立權進行操控和干涉,從而謀得了獨自掌握未來戰場的便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從自身角度出發積極參與制定適用于自身的網絡戰國際法的法規條約,才能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網絡霸權的情況發生,為爭取網絡世界的和平發揮自身的作用。
(三)爭取國際社會輿論支持當自身受到攻擊時,不能將報復作為首選,報復只會讓戰爭繼續升級。我們應該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網絡攻擊行為進行嚴厲的譴責,同時獲得國際社會輿論支持,利用國際社會的大環境和平解決網絡爭端。
(四)培養我國的網絡人才想要適應高速發展的網絡時代,為了更好的適應網絡戰的形勢,我軍必須建立一支能夠擔當使命的網絡特種部隊,捍衛我軍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準備進行有組織和規模的網絡戰爭。同時,信息基礎建設同樣要加強,信息網絡技術也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更新進步,不違反國際法的原則下不斷與敵方展開網絡空間的對抗,最終實現我方作戰目的。
(五)在網絡戰爭中靈活的運用國際法在政治手段無法解決問題時,軍事手段就會發揮作用,軍事服務政治。作戰實踐證明,軍事斗爭需要有效的法律戰進行配合,打贏戰爭的有效途徑就是靈活運用國際法。遵守靈活運用軍事需要的原則,履行國際義務的前提下,運用大膽的作戰形式,當戰爭需要沖突于國際法時,要靈活運用國際法進行解釋,采取的軍事行動要有利于己方,從而擺脫某一國際法條約的束縛。同時,還要靈活的運用國際法來平衡軍事需求和戰爭的成本。達到軍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維護國家的利益。必要時候,在國際法沒有明確的規定的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戰爭中取得優勢。
【第3句】:結語
“網絡戰”成為國際關系和國際法學界持續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我國要本著長期遵守國際法規條約的原則,積極參與制定有適用于網絡戰的國際法規,反對利用中立國,嚴厲譴責違反國際法規的行為,不斷建設能夠捍衛我國信息安全的新型網絡部隊,才能讓我過在嚴峻的網絡戰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宋鱺.網絡戰中的國家自衛權研究[D].吉林大學,20【第14句】:
[2]王軍.多維視野下的網絡戰:緣起、演進與應對[J].世界經濟與政治,2024,07:80-98+158-1【第59句】:
[3]朱雁新.計算機網絡攻擊之國際法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第11句】:
[4]黃志雄.國際法視角下的“網絡戰”及中國的對策——以訴諸武力權為中心[J].現代法學,2024,05:145-1【第58句】:電子商務
國際法專業論文
國際法上網絡戰的定義網絡戰屬于一種網絡的攻防軍事行動,主要是指利用相關技術來對敵方的網絡信息系統進行打擊及摧毀,但又不會影響自身的信息系統運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提供到的國際法專業論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參考學習!
國際法中的網絡戰策略
摘要:網絡戰的特征與傳統站的特征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網絡戰對當代的國際法存在著一定的挑戰,因此需提出相應的措施,以此來完善國際法與國內法相關的信息,完善相應的信息能夠有效的保障我國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擊。
關鍵詞:國際法;網絡戰;我國;應對策略
在所有領域中,軍事領域的高科技是最為集中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信息技術在各個領域均得到了有效的應用,其中也包括了軍事領域,進而誕生了網絡戰,不僅使得軍事理論得到了改革,也引發了國際法當中的諸多問題,突顯出了發來的滯后性。武裝沖突法主要是對戰爭進行規范的一種手段,運用法律的方式來保護受難者,該法反映出了人們對戰爭的反省,并且該法在解決戰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當前,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平衡軍事需要以及遵守國際法。因此,如何完善國內法與國際法成為了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1句】:網絡戰的國際法概述
(一)網絡戰在國際法上的形式及定義網絡戰屬于一種新型的作戰方式,目前,國際法還未對網絡戰的定義進行統一,由于網絡戰類型的發展較為迅速,其定義也在不斷變化。
【第1句】:國際法上網絡戰的定義網絡戰屬于一種網絡的攻防軍事行動,主要是指利用相關技術來對敵方的網絡信息系統進行打擊及摧毀,但又不會影響自身的信息系統運行。社會在高速的發展,網絡戰當然也在不斷的得到更新,其已經成為了殺傷力最大的一種作戰形式,若網絡戰與火力戰進行結合,能夠發揮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為這點,世界各國都在組建自己國家的網絡戰不低,增強自己國家的作戰能力。在20世紀九十年代時,美國率先提出了以網絡為中心的戰爭,并在一些軍事行動中動用了此種技術,例如在對阿富汗進行打擊時以及伊拉克戰爭中。目前,網絡戰在世界各國中均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應用。
【第2句】:國際法上網絡戰的形式當今,全面的網絡戰中還沒有在整個世界發生過,依照現有的理論和形式對網絡作戰進行分析,可將網絡戰劃分為三種形式:
(1)秘密行動。類似于間諜,網絡作戰中,秘密行動作戰方式最為常見,目的是收集和竊取他國的資料;
(2)小范圍的網絡戰爭。對敵方使用公開性的手段對其進行網絡攻擊,摧毀其網絡信息系統,攻擊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業金融等,此種形式的破壞力相當于實際的活力戰爭所產生的經濟破壞。
(3)運用網絡和實際結合的打擊方式。如今,戰爭的手段不斷像計算機和數據方面發展,并且在通常會議網絡為作戰基礎,這也使得活力站進去了一個新的階段。利用網絡和火力的相結合,使得殺傷力最大化,從而摧毀敵方。網絡戰所攻擊的目前涵蓋了計算機、防空網以及雷達網等方面。在美國對伊拉克進行軍事行動前,美軍就利用網絡攻擊將伊拉克軍隊的防空系統摧毀,使其防空系統屬于癱瘓狀態,進而為美軍的軍事行動創造機會。同樣,在美國對北約進行軍事行動中,也是利用了網絡作戰的優勢,利用計算機病毒對北約的計算機網絡進行攻擊,使得北約的信息系統無法正確操作,進而為美國軍事行動提供機會,以達到摧毀敵軍的目的。
(二)國際法上網絡戰的主要特點網絡戰與傳統戰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的特點上,如下:
【第1句】:即時性與非接觸性存在差別在傳統的戰爭中,如若要開戰,則能很明顯的發現諸多跡象,例如軍隊調動以及火力集結等,而網絡戰就很難發現其開戰前的相關準備,世界各國在各個時間內均有可能會受到其他國家的網絡攻擊,并且攻擊者在發動進宮后會迅速的撤離,抹掉痕跡,很難被發現,網絡作戰的即時性在這點上得到了體現。傳統的戰爭地點可能是在某個國家,也可能是在某個地區,但網絡戰的戰爭場地是在網絡空間內,網絡戰不會受到地域或時間的影響,因此跨國性是網絡戰具有的特性,雙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戰中,也沒有交集點的存在,充分體現出了網絡戰的非接觸性。
【第2句】:難以鎖定網絡攻擊者被攻擊方因遭到攻擊而產生損失在網絡戰中經常發生,如若被攻擊方想發動反擊時,就必須對攻擊方的身份進行確認,但是在網絡的'空間內,很難對攻擊者的確切位置進行確認,無法確認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如若單單只通關IP地址的顯示來確認攻擊者的身份則顯得缺乏技術。跨國攻擊者不單單只跨越一個國家來進行攻擊,有時甚至會跨越多個國家,只需在一個國家內租用一個服務器即可實行攻擊,甚至利用這臺服務器進行轉國攻擊,這就使得被攻擊者很難發現攻擊者的來源,不能對其位置進行確定。
【第3句】:作戰雙方的網絡戰能力具有非對稱性在國際網絡戰爭中,每個國家的軍事力量都不同,存在著差距,但網絡戰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擁有一定網絡戰爭能力的國家很可能對信息大國進行攻擊。隨著信息時代的不斷進步,很多黑客已經接近正規部隊的作戰能力,因此,網絡作戰能力在不同國家中具有非對稱性。如北約對南聯盟進行空襲時,南聯盟軍隊就利用網絡攻擊對北約的信息網絡進行了攻擊,使得北約的信息網絡處于癱瘓狀態,拖延了北約的空襲。
【第2句】:基于國際法視角我國應對網絡戰的對策
(一)遵守國際法規,避免陷入被動“條約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一條基本原則。目前,我國已經批準加入了國際法戰爭法公約,但少數對我國主權有危害的國際法公約和條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時我國秉著嚴格遵守國籍法規條約的原則,以免自己在戰爭中陷入被動。中國應對現代網絡戰對國際法的遵守主要表現如下:
【第1句】:戰爭權運用只有幾種特殊情況才能動用武力,這是國際法的規定。我國堅持非特殊情況絕不先發動網絡攻擊。
【第2句】:區分打擊目標我國嚴格遵守“軍事必要”原則,面對更具挑戰的未來的網絡戰爭,我軍一定要正確并且嚴格的區分網絡用途,軍用網絡、民用網絡一定要區分好。民用的網絡是民用設備,要受到國際法的保護,要避免遭到攻擊。無論用任何形式對民用網絡進行破壞,其行為都是違法的,必須受到相關國際法制裁。
【第3句】:保護中立國在網絡戰中,我國絕不會肆意擴大網絡戰爭范圍,謹慎選擇作戰目標,不會對中立國家的網絡進行主動攻擊,也不通過利用中立國家來攻擊其他敵方。
【第4句】:使用正確作戰手段國際社會最為深惡痛絕的作戰手段就是背信棄義,隱蔽性是網絡作戰固有的特性,欺騙性較強是網絡作戰具有的特點,所以,網絡作戰手段需要不斷的規范。在網絡作戰中,迷惑對方,誘使對方輕率行動的手段和作戰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設置虛假情報、虛假目標、虛假偽裝等等。但是絕對不可以用聯合國際組織做掩護,將自己的攻擊行為偽裝成聯合國組織或費交戰國的行為。
(二)參與制定適用于網絡戰的國際法條約在現代戰爭的發展十分迅猛的當下,國際法和戰爭法已經嚴重滯后,網絡戰就更加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所以,立法問題在針對于網絡戰方面迫在眉睫。因為極少數發達國家掌握了網絡互聯網的核心技術,所以,他們很有可能對國際社會網絡法的立權進行操控和干涉,從而謀得了獨自掌握未來戰場的便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從自身角度出發積極參與制定適用于自身的網絡戰國際法的法規條約,才能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網絡霸權的情況發生,為爭取網絡世界的和平發揮自身的作用。
(三)爭取國際社會輿論支持當自身受到攻擊時,不能將報復作為首選,報復只會讓戰爭繼續升級。我們應該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網絡攻擊行為進行嚴厲的譴責,同時獲得國際社會輿論支持,利用國際社會的大環境和平解決網絡爭端。
(四)培養我國的網絡人才想要適應高速發展的網絡時代,為了更好的適應網絡戰的形勢,我軍必須建立一支能夠擔當使命的網絡特種部隊,捍衛我軍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準備進行有組織和規模的網絡戰爭。同時,信息基礎建設同樣要加強,信息網絡技術也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更新進步,不違反國際法的原則下不斷與敵方展開網絡空間的對抗,最終實現我方作戰目的。
(五)在網絡戰爭中靈活的運用國際法在政治手段無法解決問題時,軍事手段就會發揮作用,軍事服務政治。作戰實踐證明,軍事斗爭需要有效的法律戰進行配合,打贏戰爭的有效途徑就是靈活運用國際法。遵守靈活運用軍事需要的原則,履行國際義務的前提下,運用大膽的作戰形式,當戰爭需要沖突于國際法時,要靈活運用國際法進行解釋,采取的軍事行動要有利于己方,從而擺脫某一國際法條約的束縛。同時,還要靈活的運用國際法來平衡軍事需求和戰爭的成本。達到軍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維護國家的利益。必要時候,在國際法沒有明確的規定的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戰爭中取得優勢。
【第3句】:結語
“網絡戰”成為國際關系和國際法學界持續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我國要本著長期遵守國際法規條約的原則,積極參與制定有適用于網絡戰的國際法規,反對利用中立國,嚴厲譴責違反國際法規的行為,不斷建設能夠捍衛我國信息安全的新型網絡部隊,才能讓我過在嚴峻的網絡戰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宋鱺.網絡戰中的國家自衛權研究[D].吉林大學,20【第14句】:
[2]王軍.多維視野下的網絡戰:緣起、演進與應對[J].世界經濟與政治,2024,07:80-98+158-1【第59句】:
[3]朱雁新.計算機網絡攻擊之國際法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第11句】:
[4]黃志雄.國際法視角下的“網絡戰”及中國的對策——以訴諸武力權為中心[J].現代法學,2024,05:145-1【第58句】: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