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債資比限制嗎?
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要求,因為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合伙企業的注冊對資本沒有明確要求,合伙企業注重的是合伙人,對資本的依賴不是很強,且其中會有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并未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合伙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受債資比控制?
首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該文件調整的稅收法律關系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并不適用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
其次,在合伙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根據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并沒有對借款利息支出提出不能超過債資比2:1的限制。所以,不能要求合伙企業對超過債資比2:1的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調整。合伙企業不是法人企業,沒有實收資本之說,不存在資本弱化之說。